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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委會主任委員李永得因為穿拖鞋被警方盤查,引起兩派論戰,有人認為警方查證件沒有問題,但也有民眾認為警方查證件時,在沒有可疑行為的前提下,可以嚴正拒絕,不過有警官透露,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,沒有規定民眾可以拒絕,不過可以向盤查警員索取「異議紀錄表」填寫後,可以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。
警官說,警方依據警職法第6條對民眾盤檢身分,不過警職法第29條也規定,民眾對警方盤查有意見時,沒有載明可以拒絕,但認為自己權益受到損害,可以當場陳述理由,表示異議,如果帶班警察幹部認為合理,就會立即停止,但是不合理的話,就會繼續執行身分盤查,民眾可以向警員索取一張「異議紀錄」,依紀錄可以提出訴願或是行政訴訟。
不過,警官提醒,由於填寫異議表仍要寫下身分證資料,在填寫異議表後仍拒絕接受警方詢問、徵信公會不願出示身分證,警方可以依據警職法第7條,將民眾帶回警所或是值勤單位查證身分,時間從表達要盤查開始,不能超過3小時。
有警員透露,其實這份「異議紀錄表」,一般不會帶在身上,因為多數的民眾不會拒絕,是因為李永得拒絕盤查事件後,警方才開始討論是否在值勤時隨身攜帶「異議紀錄表」。
自由時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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