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甄選台灣國家樂團的名音樂家,控訴同在歐洲某音樂大學求學的梁姓校友在網路誹謗他「只是念進修班,可變博士畢業、取得教育部博士證明,很敢、這麼好念」,損害其名譽,求償50萬元,但被台南地院判敗訴;此案還可上訴二審。
這位音樂家表示,他從86年到96年先後在歐洲某國2所音樂學校求學,畢業取得「Diplom、Postgraduale」文憑。87年到95年,梁某曾與他同時就讀一所音樂大學,但梁在校期間未通過任何考試、未取得任何文憑,兩人未曾謀面,後來,梁就轉到德國另校就讀。
音樂家指控,梁某於98年底在德國上網到噗浪社群網站po文指「拜託,你沒有畢業,只是念進修班,敢寫這樣去教育部公證,已是居心不良,在教育部沒詳查學歷下發給你博士證明,就該偷笑,你非但沒反省,還說要提告,太不要臉了吧!進修班可以變成博士畢業,這麼好念,我也要去,你就是很敢」。
音樂家痛批這些文句對他是不實誹謗與辱罵,使他人格名譽受損,他直到103年4月在網路查詢才得知梁對他有侵害名譽行為,提告向梁求償50萬元與要求上網刊登道歉啟事。
被告梁某駁說,是因看到98年8月台灣有媒體報導這位音樂家的學歷爭議新聞,徵信社收費自己也在該音樂大學讀過,對修課方式與取得學歷證明有一定程度瞭解,他認知音樂家的學歷確有爭議性,只是與特定友人在網路聊天時,基於認知的事實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,並不構成侵權,原告不必把有爭議的事件無限擴大。
台南地院法官查指梁某說看到媒體報導才上網陳述,應屬事實,並認為國家樂團成員甄選涉及公共利益,屬於公共性議題,甄選的職務也屬公眾人物,其學經歷能否擔任國家樂團成員?一般民眾關注,自屬可受公評事項,梁某部分用語雖尖酸刻薄,讓原告覺得不快或影響名譽,但梁主要是針對音樂家的學經歷可受公評事項做意見表達,用語雖尖酸,但並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,仍應先推定梁是善意發表的言論,難謂有不法侵權情事,判梁不必賠償、也不必刊登道歉啟事。
自由時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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