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暴力防治法中,將保護令區分為兩種:
1. 通常保護令
2. 暫時保護令

暫時保護令又分『緊急暫時保護令』與『一般暫時保護令』。

●保護令內容:共12項如下。

1. 禁止傷害令;
2. 禁止騷擾令;
3. 命加害人遷出住居所及禁止處分不動產令;
4. 命加害人遠離一定住居所令;
5. 定汽、機車或其他生活、職業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並交付;
6. 對子女定暫時狀態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令及命交付子女;
7.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,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;
8.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及子女之扶養費用;
9.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、輔導、庇護所或財物損失等費用;
10. 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劃,即戒癮治療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等;
11.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;
12.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徵信公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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